2012年10月7日星期日

给山东高院的高级法官讲点法理与常理


给山东高院的高级法官讲点法理与常理
《中国网络民评官百人团》石三生 九州评论·之八十三

顾晓军先生在梦中当总统的时候,曾经许下了石三生一个主掌司法大权的官官儿。自己一笑之后,也想过:如果是三国时,无须什么劳什子的专业法律知识,但凭了自己的良知、说主掌一县司法也肯定不会比庞统差哪里去。什么他马的法律!如果法律没有了公正,还不是连个强盗逻辑都不如?

主审此番二审的法官,看起来都很年轻。原以为如此年轻、都一定是受过专业的法律训练。可法官一个电话,却让我从头凉到脚。在所有经历过的威胁中,没有比法官听起来很惬意的谈话中冒出来那半截话儿更惊悚的了:你在法庭上说的那什么过户的话很有意思啊。。。(大意)。

我说了那么多话,他怎么特别在意这一句呢?为什么恰好就是这一句,将成为高院翻案的关键词呢?这都是些什么法官啊!从潍坊中院到山东高院,不管我是作为原告还是被上诉人,怎么总会有法官死咬住我的一个字眼儿不撒口呢?对被告有利的你们都记住了;那庭审中赫然记录的被告与第三人当庭驴唇不对马嘴的证言你们怎么会充耳不闻呢?是眼瞎了、还是故意装作看不见呢?

也好,既然山东高院的法官打定了主意要为潍坊国土局与第三人翻案。我不妨先就这过户一事,给高院的法官们讲一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理与世人皆知的常理。至于你们想怎么做,用了老毛的话说:天要下雨,娘要嫁人,就由着山东高院了。

这国土局提出的我是亲自到场办理的过户登记。山东高院愿意装糊涂就装糊涂吧!(搞不懂高院的法官在想什么?既然国土局能证明我是亲自到场办理,这案子不是很容易就能推翻吗?你们为什么不按照我的请求、要求国土局举证呢?国土局做贼心虚,法官们心虚什么?)可你们不该再替未到庭的第三人强词夺理吧?此案已经是潍坊中院一审、山东高检抗诉山东高院发回再审。如今,可是正儿八经的三审了。难道一直到现在,连高院的法官们都不知道这所谓的第三人是个什么概念吗?之前的审判,第三人都是与国土局坐一起,这难道不是说第三人是“被告型第三人”吗。既然是被告型,是否意味着在法律上,第三人也应该享受与被告同样的法律权限呢?

第三人,难道不受此法条的约束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

第三人,难道不受此法条的约束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

第三人,如果可以不受《行诉解释》的约束,是否也可以瞒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

《证据规定》地七条,不是说了:“原告或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证据规定》第六十条,不是还说了:“原告或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就算第三人可以逃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所说的以上法条。不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所说:“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高院的法官们难道是法盲吗?如此至关重要的法条都敢置若罔闻!法官们想必是阅过卷了的,又怎么会没发现潍坊市国土局与第三人在一审、再审时,都未曾就此举证过呢?到了现在,想起来用我的证据来推翻我自己了。我举证与第三人何干?难道中国这法律所说的被告举证的意思,就是由法官采用原告的证据吗?也太他马扯淡了吧!

///的们执法犯法,到了今天还不思悔改、一门心思要以法律期限为由翻案。什么三个月、两年?就算法官们违法采纳第三人压根不存在的证据成立。又怎么会不会知道《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如何理解《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请示的答复》?最高院的答复该不是小孩子玩闹吧?答复中不是说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但后来知道了具体行政内容,而不知道诉权和起诉期限的,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该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期间”。

而第四十二条,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才算是过了起诉期限吗!20年啊!///的潍坊市国土局不知道这答复有情可原,山东高院行政庭的法官们又岂能以不闻了之?

好,法理知识就讲到此。下面再跟高院的法官们讲一点常理、常识。不管是第三人还是法官们,不知为何对汉语词汇的理解竟是如此弱智:竟不知“具体行政行为”为何物?所以才如获至宝、以为凭那我知道了房产过户就必然也知道土地过户的“具体行政行为”图谋翻案。

这么说吧,人都是要吃五谷杂粮才拉屎的。吃大米白面地瓜都会大便,这是常理对吧?那么请问山东高院的法官:你们看到了某人大便之后,是否就能断定他不是吃了大米也不是吃了白面,而真的就是吃了地瓜才大便的呢?凭你们的人生常识、常理,可以准确无误地推理出来吗?如果不能,凭什么认定我知道房产过户,就一定也知道了土地过了户呢?难道是因为房管局与国土局尽管是两个政府部门,可他们本质上都是一家人、就会沆瀣一气的吗?既然如此,为什么房管局输了官司就立刻撤销了第三人的房产证。而国土局却一直在无理缠讼呢?

这土地与房产部门的混乱规章,别说我不知道,就是“百度知道”也都不知道呢。就“没有土地证,可否办房产证?”不就有说可以的;有说不可以的吗?法官们凭什么咬定我从房管局的过户中,就一定知道国土局违法将我的土地过户到了第三人名下的具体行政行为呢?

要我说,山东高院的法官们如此处心积虑地为骗子及弄虚作假的潍坊市国土局着想,倒不如干脆在自己的名儿前加一个“最”字、改成“山东最高级人民法院”。有了这最高级,尽管还没有擅自篡改法律条款的本领,但至少可以像最高院一样想怎么解释法律就怎么解释法律了。管他什么是非曲直,只要自己喜欢,还不是想怎么说就怎么说,想怎么判就怎么判。山东的老百姓们,一旦晦气惹上了法官们属意的被告或第三人,也别指望什么苍天有眼、天地良心了。只好豁出去、由着山东“最高院”的法官们蹂躏好了!

【石三生 2012926日星期三 10:31 唐山---北戴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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