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7日星期日

致山东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公开信


致山东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公开信
《中国网络民评官百人团》石三生 九州评论·之一百零一

2012924日,山东高院行政庭庭审后、主审法官试图违法调解起,整整十篇有关自己案子的文章:《致山东高级人民法院的公开信》、《给山东高院的高级法官讲点法理与常理》、《山东高院能否突破中共法律的底限》、《让我们一起对着山东高院喊:噢公正!》、《石三生与潍坊市政府争讼案的由来(一)》、《石三生与潍坊市政府争讼案的由来(二)》、《致山东高级人民法院的第二封公开信》、《致最高检、山东省省委的公开信》、《致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开信》、《致山东高级人民法院的第三封公开信》。不知院长大人听说过没有?

中国著名作家、当代思想家顾晓军先生及顾门弟子、顾友、顾粉团声援石三生的《山东高院耍流氓 》、《山东高院狼狈为奸 》、《山东高院耍流氓(英文版) 》、《山东高院,看你如何表演! 》、《肮脏的山东高院 》、《山东高院下流行为(汇总) 》、《山东黑高院强夺石三生财产 》、《山东高院狼狈为奸(英文版) 》、《[转载]想贪赃枉法也要看清对象是谁 》、《山东黑高院强夺石三生财产(英文版 》、《网友声讨山东黑高院强夺石三生私产 》、《网友声讨山东黑高院强夺石三生私产 》、《现在时的公正与良知是检验真理的标 》、《石三生遭遇到了团伙诈骗案 》、《石三生必然胜诉! 》等等无数檄文。不知院长大人听说过没有?亦或看过但有没有感到难过一下?哪怕只是为了党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哪怕只是为了习近平副主席所说:“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

当然,石三生也知道:作为主掌着山东近亿人口法律公正与否的院长大人,日理万机、未必就有闲情逸致过问每一起打到省高院的案子。尽管每一起案子,对老百姓来说,都是天大的大事;尽管省检察院抗诉时,省高院发回潍坊中院重审的《行政裁定书》上,赫然写着“院长 周玉华”的字样。

院长大人,正所谓成也萧何,败亦萧何。石三生的案子之所以能有今天,冥冥中、或许还是要赖当初省高院技术室发文,允许山东威海永鼎司法鉴定中心撤回已经开庭质证过的鉴定报告。小小的一桩民事官司,就惊动了省高院违法发文。也就注定了今天省高院行政庭的法官仍然要为第三人“仗义执言”吧?

说句实话,当初看到省高院发文、允许开庭质证过的证据可以无条件撤回时。还感觉很“合理”。因为那时的我,压根就不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何物啊!还天真地以为:法律就是我的委托律师嘴中吐出的象牙呢。

可现在,历经五年,搭上了亲娘的性命;从民事打到行政,从一起打完了近十期诉讼;从聘请律师,到孤身一人与当初没有律师、后来不知花了多少民脂民膏聘请了律师为自己辩护的被告们对簿公堂。石三生俨然是久病成医、久讼懂法了。

此时,再看到高院行政庭的法官置党纪(高院的法官应该是党员吧?)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无物。公然为违法的潍坊市国土局开脱,为未到庭的第三人讨价还价的时候。对高院行政庭法官的无耻感到义愤填膺的同时,甚至觉得山东省高院都成了一个无法无天的名利场、交易所了。

院长大人,说一个您的法官能别倒驴的逻辑吧:

被告潍坊市国土局一直坚称我是亲自到场办理的过户登记手续。却始终不敢拿出证据证明他们知道我与第三人前夫签订的那份《房地产买卖协议》的存在。原因,却不过是因为被告是依据第三人伪造的国土局制式合同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金额收缴的契税。伪造的合同金额不足原协议的一半。第三人自然也就少交了一半还多的契税。

如果国土局胆敢承认原始协议的存在。则不打自招:第三人偷漏契税是经过了国土局的允许,他们就成了共同犯罪。

偷漏国家契税的法律后果。想必院长大人是知道的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第三人当日未到庭。庭审照常进行,即意味着法官所说的第三人的上诉理由就成了潍坊市国土局的上诉理由。法官既然也知道国土局很清楚原始的《房地产买卖协议》的存在,是否意味着法官也知道国土局与第三人合谋偷漏国家契税的事实呢?

法官当真清楚潍坊市国土局枉法偷漏契税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是否应该将其移送到相关的公安、检察部门处理呢?

院长大人,你们当然是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存在的目的,就是要鼓励民告官、鼓励老百姓与政府都要遵纪守法的。行政庭的法官试图枉法调解不说,只是他言语中的“你能打得赢他们”,算不算是对我进行恐吓呢?连法官都深知潍坊市国土局土地登记行为违法、偷漏税的事实。于法于理,我为什么就打不赢他们?难道山东高院的行政庭,原本就是违法者们的帮凶吗?

院长大人,法律是老百姓所能选择的最后的底限。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已经是置之死地。一桩原本很简单的民事诉讼,竟然打了五年,还不能了断。这算不算是山东司法界的奇耻大辱?潍坊中院的法官已经标榜此案为史无前例。山东高院也准备将此案做成千古奇冤吗?

我是愿意相信院长大人是不知情、被蒙在鼓里的。真相究竟如何,就让我与关心世间还有公正的人们一起、睁大了眼睛,且看来日的判决到底会怎么写吧!

如果除掉了法官开出的条件。就该是山东省高院判决潍坊市国土局无条件地为我恢复被其违法注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这样的吗?

【石三生 2012108日星期一 03:22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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