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7日星期日

致最高检、山东省省委的公开信


致最高检、山东省省委的公开信
《中国网络民评官百人团》石三生 九州评论·之九十四

在怀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存在渎职、枉法的行径之后。我不知道该向谁举报?也不知道在中国、还有没有那个部门可以管得了省检察院?作为一个普通人,更不知道党纪国法的次序。于是,只好给最高检、山东省省委写公开信,反映一下检察官们的枉法作为了。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的鲁检行抗【20115号行政抗诉书,很显然是一次完全违背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规范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提请抗诉案件的意见》,的抗诉。

省检察院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任意曲解法律的本意。其目的、就是要为潍坊市国土局在办理土地登记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狡辩。同时,省检察院的抗诉,也还有着另一个不可告人的阴谋:为国土局即将到期的行政判决寻找借口,重开无限期缠讼的口子,以达到不履行中院判决的目的。

潍坊中院于2009124日判决撤销潍坊市国土局的登记行为后。国土局并未在法定的有效期内提出上诉。20117月份,眼看还有四个多月就要错过了申诉期限,检察院一面敷衍原告的多次举报、不查办被告贪赃枉法的问题;一面以超常规的速度,受理了国土局的申诉,并提起了抗诉。从国土局申诉到省检察院抗诉、省高院发回再审,全部过程只用了短短2个月的时间。而此次再审,只是组成合议庭,就用了足足半年时间,严重超越了国家现有的所有法律规定。

说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行为枉法,主要有以下理由:

一、违反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规范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提请抗诉案件的意见》。

根据《意见》,“对下列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省级人民检察院不宜提请抗诉:1.申诉人在诉讼中未尽举证责任导致败诉的案件;2.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的案件;4.人民检察院自行收集或申诉人提供的证人证言与原审人民法院裁判所采信的证据相矛盾的案件。”

很显然,山东省检察院的抗诉第一条抗诉理由,就是采信了潍坊市国土局在一审中未提供的证据。

更荒谬的,是山东省检察院采信的“新证据”(地税局出具的2002-2007年度114起土地转让均未缴纳土地增值税),也不足以证明原判决错误。检察院当然知道“新证据”中未缴纳土地增值税的行为,即使按2007年末日起算,到20117月份,已经接近4年的时间,完全超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最长不得超过2年”的起诉期限。“公共”的权利已经丧失,自然也就没有了所谓的“公共利益”。


山东省检察院的抗诉书中的第二个理由更是混帐,竟然用第一个抗诉理由就可以推翻第二个抗诉理由。

既然山东省检察院认为潍坊市政府三局于2009年联合发的红头文件可以证明199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条例》不存在。就不可能要求原告缴纳土地增值税。更何况,原告还一直在向检察院举报被告潍坊市国土局与第三方人串通、私自将原告的土地办理了过户登记呢?

二、山东省检察院违反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山东省检察院的抗诉,显然违反了《办案规则》第四十一条,没有将抗诉书副本送达当事人。

原告是在查询自己的举报办理进程时,偶然听接待检察官说检察院已经抗诉。然后自行找了多个部门、才拿到的抗诉书副本。检察院的抗诉,显然是心怀鬼胎、一直试图瞒着原告当事人。

同时,山东省检察院的抗诉,也违反了《办案规则》第四十四条,没有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山东高院发回潍坊中院再审,检察院始终没有派员出庭。

综上事实说明:经办检察官存在严重的渎职、枉法行为,一面对原告的有力举报推诿不办;一面却枉法为被告擅自启动了抗诉程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在此次抗诉中,从办案程序到抗诉依据,都严重违背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石三生 2012103 05:19 延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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