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院能否突破党纪国法的底限
《中国网络民评官百人团》石三生 九州评论·之八十四
曾几何时,在王立军夜逃美领馆、薄谷开来案发后,人民日报还大言说:“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还说出了那句名震天下的:“谁都没有擅权营私的特权,谁都不能存一丝“刑不上大夫”的侥幸。”
如今,当王立军、薄谷开来相继锒铛入狱之后。吾不闻天下有了大治之兆,倒是亲身体会到了“民”愈加无法可立起来。山东高院的法官开庭后的一个电话,让我恍若隔世、感到自己与政府争讼了五年之后,又神奇地回到了原点。高院法官想表达的意思,竟然与五年前潍坊中院民事诉讼时的主审法官口吻相同:“我也知道那是假的,可是合议庭商量了就是要这么判。”
上帝啊!万能的上帝如果真的造不出一块自己搬不动的石头。执掌了司法生杀予夺大权的法官们想枉法的时候,还有谁能阻止了他们呢?检察院可以吗?自己的案子,不就是屡次举报到潍坊检察院,检察官对所举报的问题充耳不闻,却倒打一耙、帮着潍坊市国土局进行抗诉了吗!看看吧,当山东高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们想枉法的时候,该有多么的脑残啊!
山东高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与潍坊市国土局的上诉理由一致),竟然可以脑残到把自己别倒:
理由一,虽然国家的《土地增值税条例》早已于1994年发布,但因为潍坊三个局直到2009年才发文要加强土地税收管理。所以国土局违反了《土地增值税体条例》一说不存在。抗诉书更以撤销土地登记行为将涉及2002年-2007年期间所有的土地转让均未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认定潍坊中院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理由二,山东高检认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土地转让方未缴土地增值税,应该依法责令其限期缴纳并加收滞纳金。
理由三,不说也罢,太脑残了!连法院都不好意思做出判决。
看到没?/狗/日/的国土局如果自己认为理由一成立,理由二就不成立。你们他马的没开征土地税,老子缴的哪门子土地增值税?何况自己压根就不知道自己的土地被过了户。
/狗/日/的如果认为理由二成立,则理由一就成了狡辩。我都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了。你们还没开始依照《土地增值税》法办理土地登记岂不是混帐?
更他马荒谬的,是/狗/日/的们口口声声咬定我超过了起诉期限。可他们2002年到2007年期间的土地登记,即便以2007年最末日一天起算,到国土局想起来申诉、山东高检抗诉时的2011年7月,早都超过了2年的起诉期限。连起诉权利都丧失了,还哪里来的什么“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说起这里利益来,就更是愚蠢至极:当初国土局申诉、山东高检抗诉,说是撤销登记会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此番上诉,国土局又改口说是什么损害了“国家利益”。你连胳膊肘朝那拐都搞不清楚,想掏谁的钱袋子都不知道。这不是整个一二百五、昏了头吗?
在返回的火车上,一准备考研的大学生问我:“您觉得这算是个什么社会?会退回到旧社会吗?”一时之间,我都不知该怎么回答?可怜的孩子们那里懂得什么新旧社会的区别呢?旧社会有什么不好?唐宗宋祖、康乾盛世之所以强大,难道不是因为那些朝代都拥有比其他朝都“公正”的吗!但凡有了“公正”,虽封建帝王一样会名垂青史;缺乏了“公正”,再好的“主义”不也照样成千年的笑柄?
当山东高院行政庭的法官们的天平已经倾向于“民不该与官斗”、无法战胜潍坊市国土局之时,“公正”早已做了鸟兽散。似这般,谁又能告诉我:到底是新社会好,还是旧社会好呢?
当然了,连傻子都看得出来,潍坊市国土局一味地耍流氓、无理缠讼,关键还是因为背后有强大的党在支持。到了今天,石三生也不再担心什么判决结果了。大不了、再与/狗/日/的们拼五年!连山东高检的检察官们都找不出原告破绽来的案子,相信只知道违法出具文书、同意威海永鼎司法鉴定中心撤回伪鉴定的山东高院也找不出法律上的破腚来。
除非,除非山东高院行政庭的法官们敢于突破党制定的法律底限。果然如此,石三生也可以自身一刮,为中国的老百姓开创出一个人人都效仿山东高院的高级法官们:想违法就违法、违法还不用害怕被法律追究的新时代了。
国家法律算个屁!老百姓只要高兴,也可以发个声明,就说自己当初行为不谨慎、不尿国家法律那一壶了。
果然如此,岂不是要比顾晓军先生所说的什么“平反冤假错案”要好上一万倍?
【石三生 2012年9月27日星期四 11:07 延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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