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开信
《中国网络民评官百人团》石三生 九州评论·之九十五
有关潍坊市奎文区法院立假案的问题,我曾经举报到最高院。最高院的处理方式,就是转给了山东高院,高院又转给中院,中院又转给奎文区法院自己处理。最终结果,就是奎文区法院出面一个副院长,给我看了涉案的卷宗。
法院自己会承认立假案吗?相信随便一个中国人都可以猜出答案来。最高院以这种自扫门前雪的方式处理举报,显然也是相信辖下的法院是有良知的、是不会如此胡来的。对了,那时的最高院,院长好像还不是王胜俊大人。
但事实到底是怎样的呢?就请世人仗了你的悲悯情怀、做出自己的判断吧!
在九州评论·之八十七的《石三生与潍坊市政府争讼案的由来(一)》中,曾经交代过:“二奇:潍坊中院明知我度日如年,也不止一次给我打过电话,完全知道我的行踪。5月27日的判决书,到达自己手上,已经是7月7日。整整耽搁了40天。为什么会延误了四十天?如果不是后来的行政诉讼,自己也许永远都想不明白为什么?第三人设计的陷阱真是机关重重、动用了涵盖公检法的几乎所有政府部门。这四十天,是中院的法官们故意为奎文区法院立假案、假审案、走过场预留的时间。”
欲知详细经过底是怎样的?恐怕还要从买方伪造我的亲笔签名说起。说对方连我的签名都敢伪造,伪造典当合同、串通法院立假案也就是惯能为之的了。
事后想起来,那个促成我与买方达成协议的信用社的主任,也应该是这一系列诈骗案的主谋,因为买方曾经给我看过银行用来做抵押贷款的资产评估。最终银行抵押没成功,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评估严重超出了当时的房地产实际价值,竟然是交易价的三倍。如果真的抵押成功,即使银行只按70%放款,买方凭空就会赚近二百万。以买方从典当行典当首期五十万都不想赎当看,当然更不会还银行的抵押贷款。如此一来,那超额发放的二百万,不就顺理成章地成了买方与信用社主任的私利了吗?
真是人心不足蛇吞象。买方在一面盘算着坑银行一把的同时,还阴谋在已达成的《房产买卖协议》中再捣鬼。于是,就伪造了一份价值38万的物资清单。并与法官一起,阴谋从合同价款中再砍去这38万元。也即法官所说:“我也知道那是假的,但合议庭商量了就是要这么判。”
瞧瞧法官有多荒唐!地球人卖房子,谁会将中央空调、镶嵌式家具、浴室等等独立计算单价呢?就算独立计算,如此大的金额,怎么可能不在协议中注明呢?
当然,假的真不了。2007年12月7日,在潍坊中院开庭对威海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做的伪鉴定进行质证之后。经过我亲自跑去威海调查,证明这份盖有鉴定中心公章的《鉴定报告》竟然出自两个经办人之手。估计啊,这两个二百五估计也就是替罪羊。我那鉴定费须是交给了中院的,中院与鉴定中心就算是老业务关系,难道会私下现金交易不成?威海方面当真没有此单的相关委托手续。结算时,中院又该怎么将鉴定费划给威海呢?不会真的要这两个二百五去潍坊中院领现金吧?很显然,这是一场预谋不周的伪证案。
从山东高院随后发文同意永鼎司法鉴定中心撤回鉴定报告。也可看出鉴定中心与法院的关系渊源,山东高院护犊心切、竟然到了枉法不顾的地步了。
买方伪造签名、意图再敲诈38万元的阴谋落了空,但一个更大的阴谋正在实施中。法官迫于事实确凿,不得不依法判决的同时,还是利用自己的特权,将这一桩本该六个月审结的案子,足足审了近20个月。还不算完,又配合着买方的阴谋,在送达上再延误了40天。
判决书的落款是2009年5月27日,但我的委托律师拿到手的时间是2009年7月7日(现在看,律师也可能是在配合法官的行动。不然,奎文区法官强行进入我的房屋拍照时,他就不会骗我说是中院执行庭的法警在执行我的房产了)。
而这故意延误的四十天,恰好是奎文区法院走过场、冒充中院的法官强行进入涉案房屋拍照,准备公开拍卖的时间。
那么,为何说奎文区法院的立的是假案子呢?该案有以下不合法、也违背常理之处:
一、很显然,潍坊中院与奎文区法院,它们不是一个法院。奎文区的民事诉讼案,不能也不应该以中院的审理为信号定行止。
既然如此,奎文区法院为何会配合这中院的审理程序,将一桩“事实”简单的典当抵押物拍卖也审理了一年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奎文区法院院长到底有什么特殊情况,将审理典当行2007年11月就起诉的案子,批准延长了六个月?
潍坊中院的又是以什么理由,批准奎文区法院已经延期了六个月的案子再延长六个月呢?
延长了12个月、还不够。这不够的时间,不就是潍坊中院故意延误了送达的40天吗?如果是中院的判决作出后,先行进入强制执行。奎文区法院立的假案就丧失了“优先偿还典当抵押”的特权了。
二、典当行的典当合同涂改、伪造迹象明显。也违反了商务部部长薄熙来与公安部部长周永康联合发布的《典当管理办法》。
1、典当合同约定房产钥匙是在买方手中。可因为其只是伪造了相关手续、偷着办理的过户手续。房产一直在我的掌握中、并未交付。
这说明典当行要么就是根本没有到过现场;要么就是与买方串通好了。明知房产钥匙并未在买方手中,还进行典当抵押,显然不合法、也不合常理。
2、典当合同的当期为一年,时间自2007年7月16日,至2008年7月16日(涂改痕迹明显)。只是这个年度计算,就明显是匆忙伪造时疏忽造成:傻子都知道今年的7月16日,到明年的7月16日,那是一年零一天。作为一个恨不能以秒谋利的当铺,怎么会脑残到如此呢?
奎文法院的卷宗中显示:典当行的首期放款额是50万元,期限自2007年7月16日,至2007年10月15日。到期后,又续当了一个月。从此处,也可看出当铺的伙计至少是懂得正月的计算办法的。又怎么可能不知道整年如何计算呢?
可问题是,典当行明明约当期限是一年,为什么仅仅4个月之后,就将对方起诉了呢?
3、当期违反了《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当物的估价金额及当金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
房地产的当金数额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估价金额可以作为确定当金数额的参考。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在房产档案的“他项权利”中,明确注明了抵押期限是一年。如此公然违法的行径,我曾经向公安部门举报。可无人受理。可见这《典当管理办法》也不过是枉法者们的擦腚纸。
综上一、二疑点,足可证明奎文区法院立的是假案,是早已与典当行及第三人串通好了的假案。
不然,就无法解释奎文法院的审理为什么总是紧随潍坊中院的步伐;
不然,就无法解释奎文法院无缘无故将审理延长了两个六个月,外加40天;
不然,就无法解释典当合同明明是一年的期限,奎文法院为什么在只过了四个月后就受理;
不然,就无法解释奎文法院的执行法官要冒充中院的法官强行进入我的房产拍照了。
【石三生 2012年10月4日星期四 06:30 中国】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