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三生与潍坊市政府争讼案的由来(二)
《中国网络民评官百人团》石三生 九州评论·之八十九
实在是想不通山东高院的法官为什么会替未出庭的第三人着急?法官们既然了解了开始的民事诉讼,怎么会不知道民事判决之所以无法执行的原因,不是因为原告。而是因为被告早已做好了手脚:一旦中院的判决对被告不利,奎文区法院立的假案就开始启动。中院如果强制执行,执行所得必须优先偿还第三人所欠典当行的债务呢。
/狗/日/的法官们总是喜欢咬住石三生的一句话不放,可第三人当初开庭信誓旦旦说没有抵押这回事,都记录在案,为什么都装瞎看不见呢?
先是伪造了一份价值38万的签名,被戳穿后,又冒出来个房地产已经被典当抵押(当然,这典当也是假的,此案后文单独叙说)。当时自己真是天旋地转,叫天天不灵、呼地地不应。中院执行庭的法官们又把后果说的那么可怕!/狗/日/的们如果再串通奎文法院做做手脚,将房地产贱卖---只够还典当行的当金。石三生的半生心血可就化为乌有了。
万般无奈之下,才想起来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看能否将第三人的土地、房产证给撤销了。
虽然之前已经多次出入法院,但好歹那时还有律师作陪(马的,现在想想,那不就是被告与法官们的一个卧底吗)。如今打的又是行政官司,只是为了立案,就在土地证盖章政府所在地、房地产所在地、潍坊中院之间不知跑了多少个来回。最后,终于在潍坊中院把案子立上了。
立案之后,在与法官一起去续封第三人的土地、房产时,第一次看到了自己的土地是如何被过户的:国土局的地籍档案中,《土地估价报告》竟然是北京一家公司出具。自己当时就要求复印,国土局不准。也怪自己缺心眼儿,怎么当时就没想到这份报告肯定是假的。而坚持要求复制呢?
最让自己吃惊的,还不是《土地估价报告》,而是其中的一份国土局的制式合同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这份合同签署的日期,竟然是2007年2月1日,也即自己与第三人前夫签订《买卖协议》后的第三天。
当时自己还很得意,这下可抓住/狗/日/们的违法证据了。以为仅凭此一条,就足可赢定了国土局与市政府。当然,后来的诉讼让自己明白了是多么幼稚!/狗/日/的们既然连如此合同都敢伪造,自然是早就想到了一旦东窗事发,该如何应对。
而自己,因为对不谙法律黑暗的幼稚,也给/狗/日/的们增加了一些新的可乘之机。比如潍坊中院开庭审理前的交换证据,被告庭前、庭审过程中,都未能出具那份北京公司做的假《土地评估报告》,自己当时就应该坚决抗议中院允许其庭后补交证据的违法行为。
当然了,现在看,当初就算自己明白、也抗议了,又能怎样?山东高院连开庭质证过伪证据都可允许撤回。又怎么可能不允许被告国土局、市政府这般的黑天大老爷庭后补交伪造的证据呢。
国土局当然是明白自己是昧了天良的,也知道假的证据见不得人。所以,在申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以及这次上诉中,申诉理由都拿石三生与第三人前夫签订的《买卖协议》说话。
我就纳闷了,潍坊中院避重就轻,给了原告一个能接受的判决结果的情况下,对被告如此谎言视而不见也就罢了。山东高院的法官,到底因为什么,对国土局睁眼说瞎话、拿自己当初审批时根本没有作为行政依据的证据来说事,也装聋作哑呢?/狗/日/的既然说当初存在一份我与第三人的《买卖协议》,为什么不让他们当庭出示呢?我但知道第三人的前夫,哪里知道第三人是个什么东西?
山东高院的法官们,该不是也明白/狗/日/的当初据以办理土地登记是伪造的《土地使用权合同》,而不是什么《买卖协议》吧?
如果潍坊市国土局据以登记的合法证据确实是《买卖协议》,潍坊中院会两次判决国土局违法、撤销其土地登记行为吗?
/狗/日/的们别以为我不知道国土局与第三人伪造《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目的。不就是他马的想少交契税吗?3%的税率,按照《买卖协议》金额该缴多少?按照价款差不多是《买卖协议》的三分之一的伪造的转让合同,又该缴多少?对了,第三人偷漏的契税跑哪里去了?国土局的官员们是否需要向党交代一下呢?
也真他马的怪了!潍坊人民检察院与山东高级人民检察院,怎么会面对如此送上门的行贿受贿的线索,像瞎子一样、完全看不见呢?我举报你们不管,人家送上门去你们也不管,敢问这人民检察院难道是为了检察“人民”的吗?
山东高院的高级法官们,是你们逼我说出了实情。如今,潍坊市国土局涉嫌渎职、受贿的证据确凿。你们是否该依法将其转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国土局与第三人偷漏契税的罪行呢?是了,你们当然不会移交,装聋作哑原本就是你们的拿手好戏不是?
就让我们做个交易吧?我不追究/狗/日/的国土局的罪行,反正他马的多交少交都进不到我口袋里一分钱不是?温家宝总理都不在乎,我一个老百姓吃饱了撑的、在乎个啥呢?
而你们,也别再琢磨着沆瀣一气、试图枉法推翻潍坊中院的判决了!好吗?山东高院的高级法官们。
【石三生 2012年9月28日星期五 16:14 延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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