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主席言论也不自由看人民日报的怪诞
《中国网络民评官百人团》:石三生
看到顾晓军先生的《“艾未未案与言论自由无关”吗?》时,可谓悲喜交加。悲的,是中国驻伦敦大使的言论,昭示出一个国人的普遍现象:但凡生活在欧美国家的人们,无分官、民,大都不懂言论不自由为何物?喜的,是石三生关于艾未未案件的观点,一直在领先中文界、领先顾晓军。老顾虽然写出了《一个弥天大骗局》的宏观假想。就局部来说,却未必能门儿清。伦敦大使的言论,不正是某昨日《支持中国内政,反对美帝国干涉》中的观点吗?
在昨日的文中,自己就大胆臆测顾晓军、驭民宝典二位可能要幻灭。这并非因为自己就比这二位更懂政治。恰恰相反,石三生因为不懂政治,就可以站在一个旁观者的角度,在纷乱的时局中理出自己的头绪。人民日报能在六十余年的岁月中保持政治正确。依赖的,绝非只是领会党和国家的意志,其微妙而又与易术相差无几的措辞,更是其能持续辉煌的法宝。《执政者当以包容心对待“异质思维”》一文,貌似浅显易懂,实则大有深意。汉语言修辞的极致与要领,莫不在一个“但是”身上。无乱千言万语的美言,结果都会着落在“但”上。网络上流行的蛋疼,想必就是因此而生的吧?命门之所在,不正是要害之所在吗?视文中命门于不顾,焉能领会得人民日报的精髓?倒是那善于将名儿与时俱变的民主总司令李悔之,反倒读懂了此文。窃喜之下,不由得他不盛赞人民日报有了“人民味”了。
那么,人民日报此文的命门,到底何在呢?一句“但只要出于善意,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没有损害公序良俗,就应该以包容的心态对待,而不能主观地归之为‘对着干’。”已经说的清清楚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没有损害公序良俗”的意思,前者识字的人皆懂;可后者却未必人人都能搞明白啥了。就连石三生这般获得了顾版大师级荣誉的人儿,都需要恍然之后才明白呢。
查证百度得知:“【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是法国、日本、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澳门和台湾地区民法典中使用的概念。在德国民法中,与公序良俗相当的概念是善良风俗。在英美法中,与此类似的概念则是公共政策。我国现行法并未采纳公序良俗的概念和表述,但《民法通则》第七条、《合同法》第七条和《物权法》第七条关于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规定,通常被认为是承认了公序良俗原则。所谓公序,即社会一般利益,在我国现行法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良俗,即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我国现行法上所称的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应用非常广泛,因此,探讨这一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就此简单的四个字,又被我有学问的中文学者从学理上概括出违反公序良俗的十大类型:“1:危害国家公共秩序类型;2:危害家庭关系类型;3:违反性道德行为类型;4:射幸(侥幸)行为类型; 5: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类型;6: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类型;7:违反公平竞争行为类型; 8: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类型;9: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类型;10:暴力行为类型 。”
要不人家怎么会说,数中文最博大精深、奥妙无穷呢?中国人除了犯法、违反了公序良俗不能得到包容。敢问顾晓军、驭民宝典二位自以为聪明的先生。除了这法律法规、公序良俗不能触犯,还有啥可值得国人触犯的东东吗?
啥叫莫须有,公序良俗可算一宗吗?说你有罪,无罪也有罪;说你无罪,有罪也无罪。上下五千年,有几个国人争的过这莫须有的罪名呢?
在警所,警察们就警告石三生,不要去做不该做的事情。问他啥是不该做的事情?他们的回答,就是大家都知道不能做的事情。连以执法为天职的警察们都无法可依。说治下的愚民无所适从,一不小心就触犯了天条,自然也是理所应当了。
人民日报敢拿一个西式的、莫须有的条款来诠释其“包容”说。仅仅是作者为了卖弄其修辞学识吗?非也。三鹿祸害黎民后,当局紧急修改的三聚氰胺法,也是参照了欧美,搞出了一个可食用的三聚氰胺标准。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明明是三鹿,可受到惩罚的,却是愚民。之前,是让人们偷着喝毒品;曝光后,就干脆让人们明着喝三聚氰胺。说公序良俗暗藏杀机,说《人民日报》用心比《环球时报》更狠!谁敢不折服?
在本轮禁言运动伊始,石三生就写下了《石破天惊,谁和谐了胡主席的讲话?》。在一个连国家最高领导人都没有言论自由的时代。愚民们妄想啥开放言路,岂不是癞蛤蟆想吃天鹅肉?人民日报果真要搞啥言论自由,包容异见。为何不见温家宝总理访印尼时的政改谈话?难道是因为温总理“一个人如果一条腿长一条腿短,肯定是站不住的。”的讲话,是讥讽了残疾人士而不被国内媒体包容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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