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与鸟齐赞河南法治好
《中国网络民评官百人团》石三生
九州评论·之五百九十二
当我又看到百度推荐的“红通嫌犯黄玉荣回国自首 称对国家法律有信心”时,感慨的差点没掉下胯骨来。乖乖,这腐败分子的心声怎么与河南辉县的燕隼如此有默契、如此有灵犀啊!
随手点开,看到“黄玉荣,女,1951年出生,曾任河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党委书记、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等职务,涉嫌贪污、受贿犯罪,2002年8月逃往美国,国际刑警组织红色通缉令号码A-417/3-2005”一节,除了啧啧称奇,竟不知该说什么才好了。
果然是一方水土、养一方鸟人,河南的贪官才是燕隼的红颜知己啊。
在上篇被封杀的文中,石三生我还只是怀疑“××就是要以一只鸟儿的尊严,来向全世界证明特色中国的核心价值观已经步入了“和谐”、“文明”、“法治”的时代”。等看到连贪官黄玉荣都发自肺腑地说出“我回到了祖国,回到了家。我坚信自己的决定是正确的,我对国家法律充满信心”时,一点点怀疑就做了鸟兽散。
无语了!真的是搜肠刮肚、都不知道该如何表达自己的感慨了!
用岳飞敬佩起秦桧的莫须有,可以比喻的了吗?
用林冲夸高衙内强抢自己的老婆是风流潇洒,可以比喻得了吗?
或者,就用索马里海盗头子对中国海军出兵亚丁湾树大拇指,可以比喻的了吗?
思来想去,为什么我总觉得是“欲把西湖比西子,昏天黑地总不宜”呢?
很显然,岳飞与林冲,那是标准的良民啊!而索马里海盗头子的比喻尽管切切,可够日的后来不又照样绑架了中国的人治,勒索了外交部好几千万吗?海盗虽然与贪官一样不是东西,可他们的称赞,却是虚伪的啊!
唉,没想到石三生大师我自从学会了在网络上作文,莫不是心到笔到、立马千言。今日,却栽在了一个贪官的表白中,栽在了河南辉县为一只鸟儿秉公执法的威严中。
罢了,罢了,认栽就认栽!既然连贪官都坚信起我们伟大的祖国的法律了,按照自己一贯好逆反的心理,不妨来研究一下河南的法律到底是否与贪官说的一样可信吧?
就从河南辉县法院对两个毛头法盲的判决入手吧:
判决是这么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判决,百度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像这样的:“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尽管石三生我在上篇中,已经以百度的“该物种分布范围非常大,不接近物种生存的脆弱濒危临界值标准(分布区域或波动范围小于20000平方公里,栖息地质量,种群规模,分布区域碎片化),种群数量趋势稳定,因此被评价为无生存危机的物种。”试图证明辉县公检法眼中的爱鸟---燕隼,已经算不上什么“珍贵、濒危物种”。
也许燕隼当年或许是国务院鸟专家眼中的“濒危物种”。但天知道他们不是或酒后的醉言、或更年期中的胡言呢?
不但百度百科认为燕隼已经不是什么“濒危物种”,就连《中国濒危动物红皮书》,也是根本没有将燕隼网罗其中。
而这个《中国濒危动物红皮书》,又自诩是:“ 《中国濒危动物红皮书》的鸟类卷。论述了中国鸟类濒危物种的分类、地位、濒危等级、种群现状、致危因素、现有保护措施、饲养繁殖状况等。本书可供政府官员,从事濒危物种研究的科研工作者,农、林、环保、自然保护区的工作人员,大专院校有关专业师生参考。”
看到没有,连供“大专院校有关专业师生参考”的重要文献,都没有说燕隼是“濒危物种”。包括李吉明等鼓吹河南辉县是在依法治国的非法盲们,又怎么能指望两个与鸟专业完全不搭界的大学生知法而不犯法呢?
而燕隼如果不是什么“濒危物种”,闫啸天、王亚军的犯罪事实还成立吗?
或者,是否可以这样认为:
那百度百科的“无生存危机的物种”、以及《中国濒危动物红皮书》是否又涉嫌故意教唆、引诱王亚军、闫啸天们去犯罪呢?
都网络时代了,法律还要玩这样卑鄙无耻的钓鱼执法一般的勾当吗?燕隼,真的是珍贵、濒危物种吗?
问问黄玉荣黄贪官,如果知道了祖国的法律是如此隐晦、难以捉摸,你还敢坚信自己的选择是正确的吗?
最后问声鸟儿燕隼,你们真的知道自己是辉县公检法眼中的“珍贵、濒危物种”吗?
【石三生 2015年12月5日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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