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6日星期三

另类黑打---潍坊市政府诈骗案始末(五)


另类黑打---潍坊市政府诈骗案始末(五)
《中国网络民评官百人团》石三生 九州评论·之二百四十一

第四章 官官相护 勾结成骗

以许立全市长为首的潍坊市政府参与诈骗,到山东高院作出了终审判决,算是告一段落。期间,我与市政府、国土局多起诉讼,虽然均以对方的失败而告终。但在所有的判决书上,均未体现出“诈骗”字样。到底市政府的颁证与国土局的登记行为有没有构成诈骗?我们不妨来看看百度百科怎么说?

百度“诈骗”是这么说的-----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由于这种行为完全不使用暴力,而是在一派平静甚至愉快的气氛下进行的,加之受害人一般防范意识较差,较易上当受骗。

从买家隐匿与我签订的《转让协议》,另行伪造《土地转让合同》进行土地变更登记开始,这显然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了。国土局在一没实际勘测,二没有我亲自到场,三没我的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就违法为买家办理了土地变更登记,显然就是在帮助诈骗犯达到目的。

国土局直接参与诈骗,从其一开始公然将伪造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就已经说明问题。而从蓄意帮助买家伪造《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少交土地税费中,也是不言自明。国土局肯定是收受了对方的好处,才会无视土地上已经存在1000多平米建筑物的情况下,伪造出只有67万的交易额。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这个评估报告,不但是据以缴纳土地费用的依据,还是缴纳土地增值税的重要凭证。

潍坊市国土局刻意帮助买家偷漏税,法院的判决也已经证明了此点(潍坊中院的判决,就是以未按照土地增值税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撤销了国土局与市政府的土地登记与颁证行为)。法院没有判明的是,这土地增值税本该由我这个卖方缴纳。但因为国土局与买家合谋将交易价大幅度减少。当真要我去缴税,地税局势必就要看我与买家签订的的原始合同,如此一来,自然就会暴露出伪造的转让合同。诈骗也就难以为继了。

有多个法官为了偏袒买家与国土局,曾指出我的公章问题。但这是完全不成立的。就算我不给买家公章去按照协议办理相关手续。他能伪造北京某评估公司的印章、伪造《土地估价报告》,伪造《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当然也会伪造我的公章。我的私人名章就是他伪造的。连我的签名都敢伪造,在如今私刻公章泛滥的时代,区区一枚公章还不能伪造?

何况,就算我给了买家公章,《土地登记条例》还规定了必须由转让人亲自到场。如果我无法到场,就必须有我的授权委托书才可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再说了,有了我的公章,难道国土局就连实际勘测都不要做了吗?不敢勘测的原因,不就是怕露馅吗?

通观这一起诈骗案,当然是潍坊市政府从一开始就参与其中。这也是许立全后来不得不再伪造《土地估价报告》的重要原因。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土地登记与颁证是与同将鸡皮与鸡毛分拆开计价,却又打包卖的混帐逻辑。土地证名义上由市政府颁发,实际上、则完全是由国土局从头至尾一手操作。法院审理我的行政诉讼也是很好的证明:要分头起诉国土局与市政府,但应诉的、就只有国土局自己。判决时,国土局输了,则潍坊市政府许立全也跟着输(估计赢了也一个德性,但因国土局与市政府从来没赢,自己也不好瞎说)。

所以,国土局的诈骗行为,也就是许立全市长的行为。而许立全市长的诈骗行为,当然也就是潍坊市政府的诈骗行为了。最终,这就一“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道理。

反思自己的被诈骗案。当然有自己的原因,但终究还是这个社会腐败成性、严重缺乏公正使然。当堂堂的潍坊市国土局、房管局、甚至市政府、市长都亲自设局诈骗的时候,作为一个平民百姓,任你有多少才智,也说不得要落入陷阱中了。更何况,还有公检法的不作为甚至是胡作非为呢。

别说我石三生逃不过潍坊市政府的诈骗陷阱,就连百度百科,都浑然不知道世上还有“需提防市政府诈骗”这一说呢。瞧瞧百科的“诈骗的主要形式:1、借熟人关系进行诈骗2、借中介为名进行诈骗3、以特殊身份进行诈骗4、以小利取信,进行诈骗为实”。其中哪有说到市长、市政府诈骗?倒是有说到冒充政府诈骗的。

或许,石三生我的被潍坊市政府诈骗案,将以自己血的教训,为中国社会贡献一个新名词----“政府诈骗”吧。

【石三生 2013117日星期四 06:53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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