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7日星期四

潍坊市政府诈骗案中的房管局(一)


潍坊市政府诈骗案中的房管局(一)
《中国网络民评官百人团》石三生 九州评论之·二百四十三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不患无法:无法,大家便可以或讲强盗逻辑,或遵从公序良俗。但有法不依,或依法胡为:小,则致窦娥冤、民不聊生;大,则倾城倾国断送倾江山社稷。因此,自古的明君必或重德如尧、舜;或重法如唐、宋。

如今的中国,也号称是法律多如牛毛的正常国家。但从历年高涨的维稳开支中,也可揣测出我们其实正处于一个有法不依或依法胡为的时代。也正因如此,才会导致社会群体事件爆发、贪污腐败已成威胁江山社稷之势。中国社会最混帐的一个逻辑,就是将小事化大,大事变为中共镇压的借口。如邓玉娇案,如钱云会案等等,几乎如出一辙。

具体到石三生我与潍坊市政府及国土局、房管局(现城乡建设局)的争讼,也正是一个政府极力将小事化大的典范。潍坊市政府“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扯淡不说,简直就是明火执仗。法律,在潍坊市政府那里,早已成为了可任意拿捏的烂柿子。

如果只是潍坊市国土局与买家合谋贪赃枉法,房管局能够秉公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我与潍坊市政府的争讼也就不会发生。更不可能发展到被奎文法院做假案、吓死了我的老娘。可以说,这系列诈骗案的最终形成,潍坊市国土局是始作俑者,而潍坊市房管局才是诈骗案得以形成的关键。即便是遵循房随地走的这一古老法则,国土局与买家的阴谋也不会得逞。

若房随地走,则房管局就不会在2007年才受让的土地上,确权出2001的买家“自建房”。这是一个连小孩子都明白的道理。但明知不可能的事。在潍坊市房管局却变成了现实。而变成现实的代价,就是房管局在办理产权登记中,将国家的法律法规当成了烂柿子。

潍坊市房管局的登记,一是违反了由时任公安部部长周永康与时任商务部部长薄熙来共同签署的《典当管理办法》。不知是因为这个典当管理办法本身就名不正言不顺,还是其他什么原因。到了潍坊市房管局,这一由两部门签署的法规,就变成了只许房管局违法,不准我依法的混帐法律。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的当金数额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估价金额可以作为确定当金数额的参考。  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但在潍坊市房管局的他项权利备案中,抵押期限却变成“一年”。

好,你造假也好、违法也罢,你说一年就一年。你说的、白纸黑字,不能当放屁不是?可“一年”的期限,到了买家的诈骗进行不下去、与我的民事官司输了之后。就又变成了毫无意义的约定。典当行自己,又借口当户未到期(才四个月)赎当,将当户告到了奎文区法院。

潍坊市房管局的登记,二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条例》,违反了由时任建设部部长俞正声签署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其中,只要房管局能依照任何一部法律进行产权登记,都不会发生我与买家签订的买卖协议因被买家隐匿,而得不到履行的情况。

据当初买家自己说,他之所以能让房管局鬼推磨,完全是送了3万块钱给局长的缘故。也是,若没有行贿受贿的勾当,房管局怎么可能将伪造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作为核定契税的依据呢?若不受贿,房管局又怎么可能将转让登记,变成初始登记呢?

连房管局自己都很清楚:潍坊市规划局出具的据以登记的“规划证明”,不但违法,还属提供虚假文件证明。

【石三生 2013118日星期五 08:26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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